图书借阅工作是图书馆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直接关系到学校图书管理质量和效率,为规范此项工作,特制定如下制度:
一、教职工凭工作证或身份证借书,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借书。
二、学生证或身份证限本人使用,每次可借1-2本图书,教职工借期不超过15天,学生借期不超过10天,到期未看完者,须缴纳违约金(一天0.5元)。
三、教师借阅与本学期所任课程相关的专业书或专业参考书,借期为30天,到期须全部归还。
四、工具书(字典、词典、手册等)和善本书(刻印较早、刻印精美、流传较少的各类古籍)一律不外借,只限在阅览室内查阅。
五、读者要爱护图书,不得污损、撕毁、批注和丢失,如有上述情况应由借书人按制度赔偿。对于违章的读者,在未办妥有关赔偿手续前,暂停其借阅权利。
1.图书封皮有污损,损坏条形码,有乱写乱画或撕页者罚款10-30元。
2.书内有撕页或剪裁者,不超过三页,由读者本人复印装订,并酌情罚款10-30元。超过三页者,按原书价双倍罚款。
3.全书污损严重,不能继续流通者,按丢失图书处理并按原书价双倍赔偿。
4. 凡确系丢失书刊,一律按原书价双倍赔偿。
六、书刊遗失,尽量购买原版本书刊赔偿,否则以书刊价格的1~20倍赔偿。图书馆将所有罚款与赔书款,全部上交学院。
七、学生毕业离校时应还清所借图书及违约金,图书馆负责人签字,否则无法领取毕业证。